沈阳市:数字化引领"智慧燃气"监管

学术论文 2023.06.15 浏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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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智慧燃气沈阳市数字化;机标分类号:;TU996.8(市政工程)TP391.7(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TN929.5(无线通信);文献发表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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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阳市燃气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为更好的助力燃气高质量发展,研发建设沈阳市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平台采用"市、县、企业三级联网"的建设模式,专注燃气综合数字监管、安全预警,综合运用 5G、大数据、物联网、AI、云计算、GIS等先进技术,实现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跨部门的燃气行业综合监管平台,从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方面辅助完善燃气行业安全长效机制,强化燃气行业监管.建设覆盖全市范围内的燃气管网数据、燃气场站数据、燃气预警数据.实现实时监控管理,对城市的燃气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城市的保障能力大幅度提高.

将线上监测预警与线上应急处理有机结合,以信息化、智慧化手段解决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提升沈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水平,建设平安沈城。

沈阳市燃气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为更好的助力燃气高质量发展,研发建设沈阳市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平台采用“市、县、企业三级联网”的建设模式,专注燃气综合数字监管、安全预警,综合运用5G、大数据、物联网、AI、云计算、GIS等先进技术,实现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跨部门的燃气行业综合监管平台,从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方面辅助完善燃气行业安全长效机制,强化燃气行业监管。建设覆盖全市范围内的燃气管网数据、燃气场站数据、燃气预警数据。实现实时监控管理,对城市的燃气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城市的保障能力大幅度提高。

一、建设内容

沈阳市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根据燃气行业全链条监管和不同燃气经营企业不同风险点,建设综合监管系统和三个子系统。综合监管系统实现了燃气行业全链条监管,三个子系统根据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经、汽车加气三种经营类型不同风险特点有针对性研发专项监管系统,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和专项子系统共同实现了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

图1 沈阳市城镇燃气智慧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

图4 瓶装燃气闭环监管系统图

二、特色亮点

(一)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监管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子系统,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子平台和小程序,打造“充装可控、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流程监管模式,紧盯“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五大环节,重点针对当前沈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随瓶安检环节缺失、入户安检率低等问题,依托智慧化监管平台和瓶安沈城 App加强对配送、安检、隐患排查及整改的闭环监督管理,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实现从钢瓶充装、出入库、运输、配送、安检的全过程监管。

燃气企业送气工通过手机 App在气瓶装车出站、送气上门时,扫描气瓶信息,全程准确定位气瓶使用位置及状态,同时,利用车辆 GPS定位技术,监控液化气配送车辆、送气工行进轨迹,实现对送气工和燃气用户“最后一公里”的严格管控。监督企业落实随瓶及定期入户安检,并在手机小程序中进行记录。对于在安检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同步推送属地政府(街道)和燃气用户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实时掌握隐患整改情况,形成隐患消除闭环管理。同时,设置公众投诉(随手拍)和安全宣传的功能。

手机小程序主要应用主体为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用户。支持批量及单独用户信息采集录入,由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完善用户信息档案。

1.燃气经营企业端

(1)随瓶安检。每次配送服务时,企业送气工按照省、市条例要求,进行配送并做好燃气系统与气瓶的连接,检查气密性并记录,用户确认并签字,将检查情况、气瓶位置等信息上传平台。

(2)定期入户安检。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入户安检,全面检查用户灶具、软管、报警系统等安全用气环境,对于存在的隐患问题书面告知用户,同时,上传平台并推送燃气经营企业、属地政府和用户行业管理部门,用户确认并签字,及时落实整改。

图5~7 瓶装燃气闭环监管专项子系统

2.燃气用户端

(1)对于企业及管理部门检查推送的隐患落实整改。

(2)随手拍举报违法行为,对于送气工安检服务,周边违规送气、用气行为进行有奖举报,形成全民监督良好氛围。

(3)推送燃气安全用气常识,事故案例,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3.属地政府、用户行业管理部门端

(1)开展“六看”等专项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对于燃气用户开展安全检查,对于排查出的未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安装报警器等隐患问题推送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及监管部门。

(2)实现“消除隐患”的闭环管理。对于专项检查及企业安检中发现的用户端隐患问题,督促完成隐患整改、复检验收,形成隐患消除的闭环管理。对于重大隐患问题及拒绝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推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对于未履行随瓶安检、入户安检等主体责任的送气工及燃气企业,推送燃气管理部门,纳入燃气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管理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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